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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结算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决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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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不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将试用期的次数限制为一次,是考虑到对劳动者的人品和基本技能,试用一次即可了解,防止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变更、续订和再次招用等机会,多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可从以下几点理解: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再约定试用期;②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③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一、劳动合同解除后如何结算工资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然而,“时”这个词似乎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时”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当天,有人则认为它是一个时间段。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5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条件即时发放,还是应当尽快发放。 二、单位拖欠工资的处理方式 如果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与单位协商 首先,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不过,这类协商应避免不顾一切的大吵大闹。在与单位协商前,劳动者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这样协商的成功率也会相对提高。 2. 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当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时,到劳动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3. 解除合同获取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帮助。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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