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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关于如何结算工资的问题

2024-12-23
一、劳动合同解除后如何结算工资 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然而,“时”这个词似乎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时”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当天,有人则认为它是一个时间段。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5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以往发放工资的惯例,在下个月或者某个合理的时间点一次性结清工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条件即时发放,还是应当尽快发放。 二、单位拖欠工资的处理方式 如果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 与单位协商 首先,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进行协商。不过,这类协商应避免不顾一切的大吵大闹。在与单位协商前,劳动者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好充分的理论准备,这样协商的成功率也会相对提高。 2. 向劳动行政部门寻求权利救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当劳动者被拖欠工资时,到劳动部门寻求权利救济无疑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3. 解除合同获取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寻求帮助。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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