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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违法了,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
可以,但是要求证据证明你有加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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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现行规定月平均工作日为21.75天;第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第三、周末休息日应安排休息,每周应保证员工至少休息一天,不能安排休息日休息的,应安排补休,否则支付加班费;第四、工作日安排加班,支付加班时间工资150%;休息日(周末)支付200%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等)300%工资;第五、按您说的时间,一定有加班时间,单位应该按照上述第四点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以下方式计算: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法定休假日;日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可是这是从“中国劳动仲裁网”的“成功案例”里记下来的,是“案例二”。 我也有类似的情况,我是月工作28天每天工作8个小时,如此月工资1050元。 1、我想知道我的月法定工作时间(167个小时)的小时工资是多少,计算公式是怎样的。 2、公司就辞职员工的工资结算方法是每月结算一次,即这个月到发工资时结算上个月的,下个月再结算这个月的,不是一次性结清。这合不合法? 3、入厂时交的厂牌和工衣工本费的票据没有厂方的盖章也没有任何人员的签名,在劳动仲裁庭上这可不可以作为我入这个厂的时间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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