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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本人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征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的计算步骤和方法。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 1、去年员工平均工资的3倍。 2、劳动合同终止上个月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费。 (1)计算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不超过,就不纳税。沈阳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8553元,3倍为115659元。 (2)计算月薪,按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月薪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扣除当月保险费后,与扣除标准进行比较。不超过扣除标准的,不纳税; (4)超过扣除标准,计算每月个人所得税; (5)计算应纳税总额,为每月应纳税金额和工作年限的积累(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例如:员工经济补偿金60万,月薪4万;2、2013年上海员工平均工资3倍于181305元;3、员工在本单位工作12年以上。 计算方法: (1)首先计算应纳税额: 经济补偿金-社会平均工资3倍=应纳税额,即:6万-181305=418695(2),然后根据应纳税额、工作年限、适用税率和快速扣除计算单年经济补偿金个人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免税额3500】*适用税率-快速扣除=经济补偿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18695/12-3500*25%-1005=6842、81元。总税应为6842、81*12=8211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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