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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划拨土地拆迁时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因为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政府,人民政府只会酌情补偿地面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
可以制作房地产证明书,拔掉取得的土地,没有具体的使用年限,只要地上的东西不消失,国家就不征用,存在土地使用权。但是,划拔土地的房屋转让时,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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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等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不一致的地方,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地使用权进行适当的补偿。(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认知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的认知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深化。根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属于行政规定;《土地管理法》属于法律。由于法律水平不同,《土地管理法》的效力高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适当的补偿一般被理解为根据市场价格对地面附着物进行估价和补偿,在实践中一般不选择搬迁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补偿包括三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4、如果是国有出让土地,对土地还应该进行补偿,如果是国有划拨土地一般是没有补偿的。
划拨土地房屋有房产证,拆迁赔偿也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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