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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追加,但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32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追加当事人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依申请,二是依职权。对于依申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23条之规定,仲裁阶段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但是如果该当事人仲裁阶段未提出参加案件的申请而在诉讼阶段提出,原则上不应准许,除非该当事人仲裁后才知道利害关系案件的争讼。对于依职权追加的,应当严格限制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应扩大化。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追加,但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32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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