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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追加,但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32定“...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要追加被申请人的,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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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不能追加被申请人,双方根据仲裁协议确定,仲裁委员会无权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追加第三人。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活动。
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要追加被申请人的,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而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追加,但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132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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