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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企业承包期间的劳动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2、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功的,可以依法去向劳动争议仲...
1、对于企业承包期间的劳动争议,可由当事人协商处理; 2、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功的,可以依法去向劳动争议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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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法律规定工资争议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一年”的特别时效,但由于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最低保存期限为两年,对超过两年未支付的工资,即使未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会因为举证困难难以主张。而在一些省市,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不支持。因此,劳动者主张工资方面的权益,应当既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又在拖欠工资两年内申请仲裁。
1、应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若不属于工伤,则不涉及劳动能力鉴定; 2、若单位少发病假工资,可要求单位补发。职工非因公患病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若仍无法胜任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仲裁中遗漏仲裁请求,不能在诉讼中提出; 4、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能重复申请劳动仲裁; 5、若属于工伤,则员工可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无溯及力; 7、对于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可通过劳动监察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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