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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应该如何处理?

2021-10-23
处理劳动争议所遵循的立法原则有自愿原则和强制原则两种。按照基本原则,形成不同的组织体制和事务体制。根据自愿原则,调停和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很强,双方当事人协商调停或仲裁的和解协议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人员由当事人选择。这形成了审判自由、审判轨道的双轨体制。根据强制原则,调停和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很多,政府经常发挥主要作用的劳动争议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或政府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仲裁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在强制原则下,一些国家规定仲裁裁决具有最终效力,一些国家规定不服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形成审判联系的单轨制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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