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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是企业单方解除合同,你可以得到补偿.放长假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企业经营不好是可以放假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
这种情况企业也要赔,如果去仲裁,企业可能也会败诉,即使签了协议可能也是无效协议,应为协议与法律相悖,如果遇到不愿意签合同的员工,我的做法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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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单位在解除合同的(解雇员工)应当告知工会的。如果单位没有经过该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可以要求2倍经济赔偿金。
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劳动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是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200%的工资报酬; 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职工遇到第一、三种情况,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就是违法行为。市劳动部门认为,根据《劳动法》,加班工资应高于平时正常工作的工资报酬,给补休单,只能反映加班收入与平时工作收入同等。显然,非休息日加班,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损害了职工的利益。
对于改制集体企业职工补偿金是这样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就国企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作了如下规定,“改制后企业原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变化,职工转换身份,由改制前企业发给经济补偿金,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行政区域企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职工不再保留原有身份”此项规定自执行以来,对平稳推动廊坊市国企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5年以来,由于下列因素,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需进行调整一是“企业人员上年度月均社会平均工资”因统计口径发生变化,已不再作为统计指标,出现实际操作与统计口径衔接脱节问题二是企业职工构成的特殊性,造成数据人为性变化,不能如实反映职工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三是全省11个地市国企改制中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除石家庄市外,廊坊市高居第二位,且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随全市企业上年度月均工资的变化而增高,致使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差距将会逐年加大,造成企业间不平衡,职工间攀比,容易引发矛盾隐患 基于上述原因,借鉴秦皇岛、邢台等市国企改制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做法,廊坊市政府对全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进行了调整自2006年1月1日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职工转换身份,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988元的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全市企业工资发生重大变动,再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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