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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为自然人垫资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2021-10-27
有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垫资已投入物化到建设工程中,成为工程款,应优先受偿。承包人的资金是否优先取决于具体情况。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因此,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不受法律保护,承包人的带资款不能优先受偿。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带资,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的禁止规定,应享有优先偿还权,但优先偿还的债权只是指替换的建设工程应支付的员工报酬和材料费等实际支出和三通一平费用,不包括替换产生的利息。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解决已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标准: 1.财务结清,即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已经偿还拖欠工程款的; 2.合同结清,即双方经过协商签订还款合同并经过公证的(进入司法程序的除外); 3.已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经过判决并执行的; 4.中央有关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有明确政策规定可对拖欠工程款予以核销,或经过审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核减,以及社会中介机构(承发包双方认可)认定应予核减的工程拖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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