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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之规定为,一项合法、有效房屋买卖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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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买卖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证明到市房管局或各区、县房管局进行登记; ②房管局在双方登记后,将依据有关的法规对房地产买卖行为进行审核,然后再通知买卖双方来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 ③买卖双方在接到通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同时到交易所,在缴纳了契税后,就办妥了立契过户手续。作为证明,房管局会给买方发《房屋卖契》,并将有关文件送到市房地局或各区、县房地局。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章制度,个人之间在符合特定契约条件下展开的房地产交易活动是受到严谨且系统化司法保障的。 这并不意味着房地产业的交易活动可以毫无约束,任凭个人恣意妄为,其仍然需要遵循一系列严苛且独特的法律程序,这些过程中不仅包括但绝不限于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以及完成与之相关的各项手续办理(比如产权变更登记等)。在此,我们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只要双方签约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他们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记录在案;同时,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已经成功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如产权变更登记),那么即便这份合同是在非公开场合下达成的,其法律效力也不容忽视。 如果在私人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包含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公序良俗的条款,那么这样的合同就存在着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如果待拍卖的房地产还存在共同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方面的限制,而在没有得到所有共有人事先同意或者尚未妥善处理相关权利限制的情况下,私下达成的交易合同很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全面保护。
1、由于出卖人的原由,买受人在下列时限期满未能获到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商定外,出卖人应当承受违约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托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 2、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期满后超出2年,由于出卖人的原由,导致买受人不能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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