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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抗辩理由:1.否认劳动关系。既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这其中又有下面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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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对于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种情形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已经在该种情形下赋予劳动者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权,已向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权利的途径,故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对于用人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劳动者除可依法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外,还可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请求通过劳动监察的行政手段督促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你有权利向北京兰宝空间装饰有限公司主张两倍工资。但是你的计算数额有误。由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你向公司主张两倍工资起始时间应该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而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该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给了劳动合同双方一个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所以公司向你支付二倍工资只是在一年之内的11个月。由于公司已经支付给你了每月工资,所以公司因为没有签单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支付两倍工资,现在只需补充支付11个月工资了。这样因为公司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有权利向公司主张的两倍工资的具体数额是16500元。当然,这个权利的行使有个前提条件是你要能证明你与北京兰宝空间装饰有限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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