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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试用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必须有试用期,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单位自行协商决定。 在约定试用期时要符合下列期限的限制: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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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约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呢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一般劳动合同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过,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它属于选择性条款。也就是说,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是否约定,由双方当事人视具体情况自主协商。对劳动者而言,在无法预知用人单位是否理想,是否适合自己的情况下,约定试用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机会在感觉不满意的时候解除这一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试用期,根据规定就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广阔的劳动力市场,哪个劳动者是合适的人选并不确定,需要对初步选择的劳动者的技能、水平进行必要的考察,因此约定试用期可以有机会重新选择,而不必担心无法解除不合格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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