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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一)滥用劳务派遣我国《》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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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根据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务派遣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外企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一)滥用劳务派遣我国《》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外企由于劳务派遣本身的优势带来的利益驱动,对原本不应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岗位也转为劳务派遣,以逃避用人的责任。其中,典型的滥用劳务派遣方式为“逆向派遣”,也成为“虚假派遣”,即劳动者原本就与用人单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用人责任,强迫劳动者转变身份,先采取各种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再让这些职工与本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由该派遣单位再将这些职工派回单位工作。通过逆向派遣方式建立的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二)侵犯劳务派遣用工的合法权益外企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不仅出现滥用劳务派遣、对本不应实施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的情况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存在同工不同酬的问题、问题、女工权益保护等问题,甚至出现了虐待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
其一,用工单位可以要求派遣单位把用工条件写进派遣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之中,以达到间接约定试用期的效果,因为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公司是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其二,直接约定也行,但必须把派遣单位“拖”进来,签署一份三方协议,明确试用期的相关约定,因为有派遣单位同时作为主体,将来也不会轻易被认定该试用期约定无效。 如此看来,用工单位的试用期问题似乎能通过上述方式完全解决,但其实不然。因为该解决方式的前提是此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的新员工,此前并未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去;假若该派遣员工此前曾被派遣过到别的用工单位,或者是该派遣员工是派遣单位再次重新录用的员工,则麻烦就来了,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再次派遣约定试用期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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