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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用工比例问题。 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及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问题。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问题。 四、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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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劳务派遣优势带来的利益,外企也将原本不应该采用劳务派遣就业方式的岗位转为劳务派遣,以逃避就业责任。其中,典型的滥用劳务派遣方式是逆向派遣,也成为虚假派遣,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为了逃避用人责任,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转变身份,首先采取各种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然后让这些员工与本单位指定的劳务派遣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将这些员工送回本单位工作。反向派遣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二)在侵犯劳务派遣用工合法权益的外企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不仅存在滥用劳务派遣,还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社保、女工权益保护等问题。
1、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其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相应责任,阻碍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把本单位职工分流到新组建的劳务派遣组织,再由派遣组织重新派遣到原单位的原岗位工作,而工资福利待遇却与原来的待遇相差甚远。 3、劳务派遣将被牵线的人员全部收归为劳务派遣组织的职工,实际上是为劳务派遣组织提供财源,达到其对被派遣人员长期收取管理费的目的。 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有些有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单位工作,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
劳务派遣适用的法律风险 目前,很多企业假借劳务派遣,将已在本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委托给劳务派遣单位,逃避企业责任,而这些所谓派遣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元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实际上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同样存在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企业正式员工。因而,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慎重考虑其招聘职位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从外单位派遣劳务。在短期合同试用期短,长期合同有难以判断其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工作情况下,可以考虑劳务派遣方式。这样在劳务派遣期,用人单位觉得合适可以签订长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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