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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三期被单位辞退的,如果孕妇员工不存在法定过错,则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
用人单位不得在三期内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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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孕妇三期没有赔偿,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孕妇处在三期需要赔偿的。 2、赔偿指的是对损失、损坏或伤害的补偿以及对受害的一方补偿或赔款。而孕妇并没有人侵犯其权利,孕妇也没有遭受损失,不存在赔偿。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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