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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仲裁期间,如果仍保持有劳动关系且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如果劳动关系存疑,或者员工本人未正常出勤则应由劳动仲裁确认。仲裁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当然是不能要求支付工资。
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原件2份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证请复印双面)。 被申请人注册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打印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如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处罚凭证、社保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依据被申请人数提交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写仲裁申请确实困难,可以口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填写记录,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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