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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是按单位的安排参加周末培训,算加班。单位的内部培训和沟通会议都是属于加班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单位给予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
若培训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参加的,则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若培训是在周末安排的,是否应该认定为加班不能一概而论,判决的关键点在于是否是为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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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日,李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李某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培训。谁料,发工资时,公司以李某某在试用期内没有从事具体的生产劳动,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为由,拒绝向其发放工资。交涉未果,李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的存在,让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为了让职工符合上岗条件,上岗后能更快、更好、更多地创造生产、经营效益,即职工在岗前培训中没有从事具体生产经营的损失,可以在上岗后得到弥补。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动法》第20条则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法院于是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员工在周末参加培训是否属于加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1、周末培训是单位组织的,要求员工一定要参加的,属于单位要求,是加班的认定标准之一。 2、周末培训的内容认定为用人单位意志的体现; 3、用周末的时间培训,在标准工时制下,会认定为是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符合以上这3点,周末培训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如果没有时间补休,应该给予劳动者2倍加班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员工是按单位的安排参加周末培训,算加班。单位的内部培训和沟通会议都是属于加班的项目,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单位给予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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