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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
聘任制是一种通过聘任和应聘双方签订聘约,聘请人员担任公务员职务的任免形式。合同期内,在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下,双方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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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公务员职务有三种方式,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法》规定,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和辅助岗位可以实行聘任制。梳理近年来各地招聘公务员的情况,发现岗位需求主要有两个方向:一是专业性强的岗位,二是辅助性岗位。虽然地方政策不同,但聘任岗位多为专业性较强,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或特殊技能、经验、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第四十一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章职务升降第四十三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第四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五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第四十六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1.担任一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问题。 2.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任任何组织领导职务,只要符合法定的其他资格要求,均没有问题。 2.任特殊公司,如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虽没有被起诉,但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被相关监管组织撤销职务的,不能担任。 3.任公务员的,虽没有被起诉,但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被辞退或免职的,不能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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