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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
即使劳动者在产假期间,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尚在,用人单位停缴劳动者的的行为违法,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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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单位不得安排上夜班。如果现在上夜班损害了你的身体健康,确实不能胜任工作,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要求单位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如果感到身体不适可以随时到医院就诊,开具医疗证明后按照用人单位的情假程序进行情假就可以了,孕期期间期情假享受医疗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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