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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与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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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保管与员工协商有关的证据材料,如签署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文件,以证明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与员工平等协商的法律义务。广大用人单位应当在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中公示或者通知员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履行通知义务:1、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员工手册,由员工签字确认阅读;2、组织新员工参加培训,并签署培训记录;3、用人单位将规章制度列为劳动合同附件。在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合适的,有权通过协商向用人单位提出修改和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的法律专业审查,修改或者废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确保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且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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