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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押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
如果企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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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属于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押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集资款”等费用,为此,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
企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产。用人单位非法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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