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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上房屋是否有毁损风险?

2021-11-18
合同签订后,谁应承担因事故造成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问题的不同情况:房屋的转让和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在交付使用前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由出卖人在房屋交付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让和占有,即房屋由出卖人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占有和使用房屋。通常的表现是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买受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为了转让占有的房屋,也是为了转让房屋,应当按照约定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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