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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由于事故房屋损坏、消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1条分别规定房屋转让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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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谁应承担因事故造成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这一问题的不同情况:房屋的转让和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和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由出卖人在交付使用前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由出卖人在房屋交付前承担;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由买受人承担。这里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让和占有,即房屋由出卖人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占有和使用房屋。通常的表现是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买受人。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为了转让占有的房屋,也是为了转让房屋,应当按照约定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除非您在漏雨前已给过买方书面交房通知,否则您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漏雨系旧房改造引起的,或者系楼上漏水引起的,您可以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如下: (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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