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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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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由于事故房屋损坏、消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1条分别规定房屋转让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但当事人除了约定外。房屋损坏、消灭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方承担;买方收到卖方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房屋损坏、消灭的风险由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日起由买方承担。当然,除了法律有别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外。由此可见,一般来说,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前由卖方承担,房屋交付给买方后由买方承担。这里所说的交,是指房屋动迁占用,就是把房子从卖家手里,交到买家手里,买家占用这个房子,通常的表现是主要把房子钥匙交给买家。当然,根据法律规定,商社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要搬迁占用房屋,同时要搬迁房屋所有权的,应按约定确定房屋交付使用的内容。
房屋交付使用后毁损、灭失的风险是否一概由买受人承担,应视情况而定。首先,如果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有明确的约定,则应依合同约定确定责任负担。其次,在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对房屋的交付使用,交付使用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最后,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则不能简单适用房屋交付使用后风险负担的规则,买受人对交付使用后的房屋承担损毁、灭失风险的前提,是交付使用的房屋质量合格。因此,业主可以对该房屋的质量是否合格,尤其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确属不合格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或者部分毁损灭失的客观情况以及因为发生这些客观事件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因此,租赁合同的风险包括租赁物灭失风险和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所谓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就是指对于上述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1、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则由出租人自担损失风险。 2、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出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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