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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建筑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2021-11-2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出卖人按照合同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交给承运人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损坏或者损失,但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方式明确规定标的物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主张不承担标的物损坏或者损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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