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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培训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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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岗前培训,应该发工资,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动法》第20条则对试用期工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职工不参加培训学习,影响原岗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2、职工不参加培训学习,仍然能够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岗位。3、另外,如果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工作岗位予以调整。4、以上所说的调整岗位,不包括单位内容的职务职级调整。职务职级调整,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权。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如果签订了专项培训协议,那么需要明确专项协议上有无列明培训内容,如果有,确认你是否已进行此列课程,如果无,则不必担忧,如果有,则须按协议履行。但是公司需要提供你已经参加此类课程的证据,如签到表等。2.如果没有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公司也没有规章制度列明专项培训课程明细,那么基本可不予理会,直接申请辞职,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不同意,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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