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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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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被诉人。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的,其分立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被诉人。用人单位分立成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被诉人。
企业分立时,劳动争议诉讼主体的确定。因分立前的劳动关系,在企业分立后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认为,如果职工已经分流的,应当以职工所在单位为诉讼主体;如果职工未分流,应当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主体。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债务将有效资产分离出来另行组建新的企业,如果原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原企业能独立承担责任,可直接将其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原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将新企业列为共同诉讼主体,共同承担责任。企业兼并后,劳动争议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兼并的方式主要有四种: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入股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其中前三者的后果比较相似,基本上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己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并不发生实体性变更,兼并企业应当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因此,一般应当将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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