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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内容如下: 1、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2、集体合同的主体是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 3、集体合同需由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5、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人单位和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主要劳动标准性条款的履行不尽人意。集体合同中主要劳动标准性条款难以兑现,特别是“三欠”现象较普遍,即欠工资、欠医药费、欠养老保险金。被调查的149家企业中,不能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或拖欠工资的55家,占37%.有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达数月甚至数年,有的企业连最低工资也无法保证。有的企业养老保险费上缴缺额很大,仅郴州市北湖区的84个企业,共拖欠养老保险费2800多万元。
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程序: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也应当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审查意见;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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