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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告张某腾出房屋确实不能成立。开发商是典型的“一房两卖”,因你和张某一样均为债权人,你的合同债权与张某的合同债权平等次,并没有优先的效力;也...
1,只是简单的民事纠纷,但需要了解详细的案情来再做进一步处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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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房二卖中,卖方先后与不同两个买方签订合同后,对后面的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时,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由于合同已经完成,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后买受人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因为他们的债权得到了满足,所以他们享有的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且前一位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能主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后,与后买受人签订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不再是房屋所有人。也就是说,卖方出售的不是自己的房地产,后一份合同仍然有效,但没有产权效力,卖方对买方承担不能转让所有权的违约责任。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享有,二次买卖的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同,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可以寻求一下方式寻求救济:一、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开发商一房两卖的,先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买受人享有优先转让权。如果两个买家都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备案方将优先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未办理产权登记或合同备案的,按照谁先占有谁就取得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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