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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两卖了

2021-11-30
在一房二卖中,卖方先后与不同两个买方签订合同后,对后面的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时,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由于合同已经完成,合同中的买受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不同的请求权:后买受人已经是房屋的所有人,因为他们的债权得到了满足,所以他们享有的是基于房屋所有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且前一位购房者只能主张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不能主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办理产权转让登记后,与后买受人签订以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不再是房屋所有人。也就是说,卖方出售的不是自己的房地产,后一份合同仍然有效,但没有产权效力,卖方对买方承担不能转让所有权的违约责任。一房二卖中,二次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享有,二次买卖的买受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同,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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