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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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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计算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与买房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一般以这个约定进行计算。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例如,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2.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计算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那么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具备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种计算方式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的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 - 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带卡利息的标准计算。上述三种计算标准都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标准情况下法院掌握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标准,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将掌握这种情况下的上下限标准,即下限不低于实际损失,上限不高于实际损失的30%。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化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金额约定相对明确。但若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可以参考《商品房买卖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且买受人在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则可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若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则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此外,《商品房买卖解释》也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例如,若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另外,若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包括: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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