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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如果购房合同未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那么应该如何确定违约方的责任呢?

2024-11-15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采用格式化合同,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金额约定相对明确。但若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可以参考《商品房买卖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且买受人在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则可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若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则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此外,《商品房买卖解释》也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例如,若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另外,若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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