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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
遇到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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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处理工资纠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虽然法律规定工资争议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一年”的特别时效,但由于按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凭证最低保存期限为两年,对超过两年未支付的工资,即使未过仲裁时效,劳动者会因为举证困难难以主张。而在一些省市,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超过两年的加班费不支持。因此,劳动者主张工资方面的权益,应当既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又在拖欠工资两年内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愿调解为前提,不能强迫或诱导一方或双方接受调解。2、劳动仲裁案件依法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理并出具裁决,如案情确实较为复杂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最多可以延长十五日审限;最终超过六十日仍为作出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越过劳动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3、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案件开一次庭足矣,但如果被申请人恶意行使诉权,利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延期开庭审理、递交所谓新证据、申请管辖权异议等方式故意拖延案件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会视情况再次安排开庭审理。因此,你们的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无论如何案件并不能因为多开几次庭就无限期拖延下去,必定需要在六十天内作出裁决,否则你们可以选择直接起诉。综上,如果你们觉得用人单位提出的调解方案符合你们的期望,那就接受调解;如果距离期望值有很大差距,那就可以要求按你们的方案调解或者考虑不接受调解。当然,过程中你们需要根据自己能够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律师费)等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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