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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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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腾退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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