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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法律明确规定,员工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员工长期加班,如果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公司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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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146号令发布,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超过以上规定,算加班。
加班时间超过一小时不足两小时应当按照实际时间折算为小时计算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合工时制不按月计算工作时间,按综合计算周期计算工作时间。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按每周40小时计算,超过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 劳动部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7]271号) 五、经批准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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