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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得了肺结核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肺结核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范围之内,不属于职业病认定范围,因此,护士在工作期间得了肺结核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
去做伤残鉴定看是否是属于职业病的,如果是属于职业病的话,可以去主张一些需要的经济补偿啊。是否属于工伤或可认定为工伤的,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下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如果在工作经过中遇到意外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就医,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医疗组织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工人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能够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能够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判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判定书之后,就能够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组织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准则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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