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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不能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
合同解除是追究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所具有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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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被解除时。缔约过失责任作为诚实信用原则权威性、有效性的体现,在整个合同缔结、履行过程中,都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法理学基础,故其应作为一般性责任原则适用于整个合同领域。 2.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契约义务,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结果,而先契约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所保护的信赖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恪守良性交易行为准则、不得损人利己的必然结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属于缔约过失: 1、恶意进行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即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的; 3、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4、恶意不办理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登记、批准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的; 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 6、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 7、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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