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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这四个构成要件来进行: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根据《民法典》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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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追究对方的过失责任。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签订合同,恶意协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三)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书面起诉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并通知对方。
1、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2、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3、过错主要表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欺诈行为,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看缔约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其他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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