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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
婚前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既然只写了女方的名字,房子就归女方。首付能证明男方也出了一半,那么女方要把这一半钱还给男方,银行利息也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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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付的十万元首付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吗?如果是的话,那也谈不上照顾什么。这个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而产生的债务也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建议按照这个房子的现行市场价格对房子的可变现收入进行平均分配,再把剩余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债务也平均分配,得出的就是这个房子夫妻二人可以分配到的净收入。哪一方要房子,就把按照以上方法计算出来的净收入支付给另一方。这样,这个房子就分配完毕了。如果男方支付的那十万元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就不是这样的计算方法了。
如果将来要是起诉离婚,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为婚前登记在女方名下,属于赠与女方;首付人虽然不是女方,但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女方对男方方进行补偿。
婚前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既然只写了女方的名字,房子就归女方。首付能证明男方也出了一半,那么女方要把这一半钱还给男方,银行利息也要还。这就相当于女的向男的借钱买房一样,首付部分房产的自然增值,孳息都与男的的无关,但投资经营属于共同财产。按揭款共同还掉的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女方要还一半给对方,按揭增值的部分(银行利息)也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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