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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可以随意对职员降职。...
刘某在北京某网络公司任市场总监,在今年的一次员工招聘中,与一位副总发生争执,这位副总立时觉得很没面子,遂与公司决策层商议将刘某的职位降为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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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不可以随意对职员降职。 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赋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任意解除权,但终止用工,应该通知另一方。通知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的形式。因此,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辞掉兼职人员。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且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才能降低职工的工资标准。你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届满后,单位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只要你在自己的岗位上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且单位经营情况正常,单位就不能减少你应得的工资收入。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无故克扣职工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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