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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主张离职申请无效,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无效 2,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支付经济补偿...
原先合同已到期,单位续签合同降低薪水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你不认可单位降低,可以不与单位续签,致使原有合同到期终止,可以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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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这么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35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公司要变更李某的工作地点,就必须事先与李某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实际情况是公司未与李某协商,就单方面作出变更工作地点的决定,这无疑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因此,李某有权拒绝执行该通知。公司说若拒绝调动就解除劳动合同,明显是威胁。依据法律规定,即使李某拒绝到公司分部工作,公司也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签订合同时具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李某与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形之一,只要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变更工作地点的合理性理由,公司就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这属于违法行为。 2、工资待遇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单位降低工资,属于改变劳动合同内容,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擅自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如果你很在意这份工作,建议你向单位领导反映。 4、如果你不很在意这份工作,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建部门会责令其补足工资并做出处罚,也可以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补足工资报酬,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你说情况,如果公司想变更劳动合同,降低工资标准的话,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公司的降薪意见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公司在正常的工资发放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按你图片所示,协议内容经过双方同意的话,就相当于对之前所签的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只要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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