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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类型分为三类:有期限的用工-也就是所谓的全日制工,以一次工作的用工,以及临时工,即非全日制工。主要区别: ...
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认定?《》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定义,该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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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如何认定?《》第68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明确的定义,该条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类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实践中,非全日制工作形式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2.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日工作时间结合工作时间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同时每周累汁不超过24小时。在同一个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平均工作时间超过了4小时,而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所谓工资形式,是指工资分配所采取的具体方式,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鉴于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目前各地开始制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并不完全一致。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出现下列情形时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第一,工作时间严重超时,已达到全日制用工标准,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 第二,按月支付工资,且长期存在固定按月结算工资情形;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约定了试用期; 第四、劳动者只与用工单位一家签订了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风险提示:一旦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参照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就可能存在风险,可能被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因此企业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当注意劳动时间不要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支付工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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