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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居住权人是否有权要求所有权人离开房屋?

2024-11-16
根据所提供相关信息,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拥有房屋居住权的人来说,他们没有权利驱逐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居住权本质上是一种有关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占用、使用和获取收益的权益。在房产领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才是真正的所有人。即使房产产权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形,也无法动摇居住权合同的法律效力。居住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效力仅在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离世之后方能终止。 尽管有房屋居住权的人可以在该房屋内合法居住,但他们不得任意侵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如果在与有房屋居住权的人的协商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可以考虑采取报警或提起诉讼等途径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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