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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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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产品的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3)保证修理纲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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