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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产品的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
三包产品的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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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2)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3)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2)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3)保证修理纲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4)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销售者作为产品销售的中间方,对产品质量有以下义务: 1.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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