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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应履行的三包义务包括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等,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承担修理服务业...
三包产品的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以下:(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2)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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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节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销售者应当保持进货产品原有的质量。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销售者应当履行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销售者的禁止性行为。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品,不得伪造和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应履行的三包义务包括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等,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等。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所以,销售者不履行三包义务的,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受到损害时,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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