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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应当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姓名、地址、居民身份证或者...
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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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是以签订劳动合同为要件,而是以事实劳动关系为要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1、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是企业用工事实。 只有企业开始用工,劳动者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建立劳动关系前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开始用工后1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同时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实践中,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能同步,也可能不同步。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有偿转让给用人单位使用。因此,只要用工行为成立,则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即已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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