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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且医疗期已届满,或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医疗期已届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受到工伤或职业病时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因员工患病或受伤而随意辞退。 如果员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医疗治疗,公司不得阻止或拖延治疗时间,并应当积极协助员工及时就医。同时,公司还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确保员工在治疗期间得到充分的医疗护理和营养供给。 如果公司因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形。否则,公司不得随意辞退员工。如果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權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是否是属于工伤是需要根据受伤情况来看的,而描述中并没有说明造成的原因所以无法判定,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临时工工作中受伤属于工伤,临时工也是工人,只要有劳动关系就属于工伤。你们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认定工伤,如果不认定,你们可以向该单位所属的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劳动局一般都有现成的格式,要求你们填,据实填写就可以了,认定工伤之后,然后按标准要求赔偿。首先零时用工是否按合同工或者正式职工待遇;其次原告的损伤是否构成工伤,该损伤由谁来赔偿的问题。建立劳动关系应签定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社会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或个体老板经常不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劳动合同,不能绝对排除劳动关系,劳动法律法规承认非契约劳动关系,亦即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的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来赔偿,同时,如果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承包经营单位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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